(一)在收集搞暧昧的相关材料时,要注意采用合法手段,比如从自己的聊天设备中获取与配偶的聊天记录,而不能私自侵入配偶或他人的设备去获取。
(二)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伪造、篡改相关证据,例如留存原始的亲密照片,不进行PS等修改。
(三)要明确这些暧昧材料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性,收集时要考虑材料能否体现配偶与他人的暧昧行为对夫妻感情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搞暧昧的相关材料属于电子数据或书证等证据类型,但需查证属实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