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三金是否为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若是则性质上可视为彩礼。若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可获法院支持。
(二)结婚两年一般意味着共同生活过,若无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通常不用退还三金;若能证明因给付三金导致生活困难,给付方可要求退还。
(三)若三金是婚后购买,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