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杜绝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从事相关业务时不超员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二)若因饮酒可能涉嫌危险驾驶,要积极配合执法,主动坦白,争取从轻处理。
(三)一旦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应及时停止,避免造成更严重后果,如有实际损害要积极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