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可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配合管理。
(三)当哺乳期结束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要做好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