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债务清偿问题时,若没有约定清偿顺序,需判断债务是否到期。已到期债务优先履行。
(二)若数项债务均到期,要查看担保情况,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三)若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四)若负担相同,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五)若到期时间相同,按比值履行。
(六)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清偿顺序的特别约定,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