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相对人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有撤销权,且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这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权益,避免其因合同效力不确定而长时间处于不利状态。
2.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30日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能撤销。这促使法定代理人及时表明态度,保障交易安全。
3.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或接受履行视为追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
建议:
善意相对人发现合同效力待定时,及时了解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情况,以便适时行使撤销权。
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时,要保留好通知证据。
交易中要谨慎,确认对方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降低合同效力不确定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