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给付方而言,若遇到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自身生活困难时,可收集给付财物的证据,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等财物。
(二)若发生财物返还纠纷,要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财物给付情况的证据。
(三)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时,若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另一方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向法院主张对索取方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