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要积极配合讯问,如实陈述案件情况,不要隐瞒或编造事实。
(二)及时了解自己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如委托辩护人,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三)若有被害人,要认识到检察院会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保持理性和正确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