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要承接之前各方的债权和债务,所以参与合并的公司应提前梳理好债权债务情况,做好交接准备。
(二)公司分立前,若要改变债务承担方式,需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分立后的公司要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公司应明确内部责任分担比值。
(三)公司解散时,要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严格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股东应确保足额出资,避免因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不用担心债务承担问题,原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