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肇事逃逸者,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发现其有酒驾、毒驾嫌疑,比如行为表现异常、有吸毒史等情况,此时建议执法人员及时对其进行毒检,以明确是否因毒品影响驾驶,准确认定肇事责任和情节严重程度。
(二)当无法当场确定肇事逃逸者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情形时,为了确保全面调查事故真相、保障司法公平,应进行毒检。
(三)若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肇事逃逸者有涉毒迹象,那么一般可不进行毒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