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交强险情况:当肇事车辆有交强险时,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保险公司会向致害人追偿。
(二)特殊情况:若出现抢救费用超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情况,联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其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面会向责任人追偿。
(三)肇事方垫付:可与肇事方沟通让其垫付费用,若肇事方拒绝,伤者或家属先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四)借助交警:和交警部门沟通,让其协调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