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可以实施传唤,这是其权限范围,传唤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二)传唤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在笔录注明;其他情况用传唤证书面传唤。
(三)派出所传唤时要出示工作证件和传唤证,一般传唤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同时要保证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