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抚养和探望达成协议,女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联系孩子,以保障联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合理的探望权利,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若另一方认为女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探望权;女方若认为中止事由消失,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