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要立刻释放被拘留人,若不释放则属于违法行为。若有继续侦查等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要是公安机关觉得不批捕决定不对,可先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若复议意见没被接受,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三)在检察院不批捕阶段,不用考虑法院“指示”,因为此环节与法院无直接关联。等后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才会介入,且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一般需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