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资料:患者复印客观病历,像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遇到疑似输液等导致不良后果,医患共同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
(二)保留票据:保存好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各类票据来证明医疗费用支出。
(三)收集证人证言:让当时在场了解情况的人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
(四)调取监控录像:及时向医院申请调取事发时相关录像,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
(五)患者陈述:患者详细记录从就诊到出现问题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