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法院受理济案件是怎样判决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次数最多是两次,期限届满时检察院不得再提出.
但是法院在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审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