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挪用社会团体资金三万元,应尽快将资金归还,争取从轻处理。归还资金能体现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会被考量。
(二)主动向单位坦白挪用资金的情况,配合单位的调查工作。积极与单位沟通,表达自己的歉意和改正的决心。
(三)留存好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