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行机关,应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主动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若发现执行机关未及时解除,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要求后,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若同意解除,需马上办理解除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取保候审的情况,当判决生效,取保候审失去法律依据时,应参照此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