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若遇到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要做好以个人财产偿债的准备,同时要清楚债权人有权利向自己主张全部未清偿债务。在偿债后,若超过自身应承担数额,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同样要意识到面临较大债务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要明确自身风险仅限于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