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产和债权债务相关资料,保障接管和调查顺利进行。
(二)在破产财产变价处理中,企业可监督管理人遵循公开、公平、公平原则,确保变价过程透明合理。
(三)对于债务清偿顺序,企业需明确各顺序的权益,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维护职工等的合法权益。
(四)当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时,及时通知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