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自行收集证据
患者要收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病历资料,可要求医院提供复制件。同时,妥善留存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以反映身体状况和诊断依据。保留与医护人员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交流记录,若有目击证人,让其出具证人证言。
(二)针对特殊情况的证据处理
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妥善保管患者病历等资料,若未履行保管义务致资料丢失,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