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若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要是有证据能证明仲裁裁决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仲裁协议无效、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等,就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针对该纠纷可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存在“向哪个法院起诉最有效”的说法,一切都需符合法定的可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才行。比如,若当事人发现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这就满足了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可据此向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