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女方应返还彩礼,应积极与男方协商退还事宜。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与男方说明情况,主张合理保留彩礼。
(三)双方先自行协商彩礼处理问题,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四)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