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要遵循一般规定,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做好告知工作。
(二)当出现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被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不明等,按照特殊情形处理,无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
(三)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此时可不按二十四小时通知家属的规定执行,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