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书证,交易时签订的合同、协议、收条、发票等书面材料,能直接证明交易存在和金额等关键信息。
(二)留存视听资料,交易中的对话或谈判的录音、录像,可证明双方就现金交易达成一致。
(三)获取证人证言,交易时有第三人在场,可请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四)查看银行账户资金变动,取款时间、金额与交易时间、金额吻合,能侧面印证现金交易发生。
(五)收集电子数据,交易前后双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涉及交易内容的,可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