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且其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那么原本的给付方可以和对方协商酌情减少或停止支付抚养费。
(二)当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数额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有负担能力时,给付方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三)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同样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减少或停止支付,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说明在合理情况下,可就抚养费支付情况进行协商与调整,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等因素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