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获利益,是无须支付对价仅获得利益,而无需履行任何的义务或者承受任何的负担。此外,纯获利益还包括实际上可能是存在对价,但是对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或承受负担,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履行,现阶段还是一个纯受益行为,这是对于纯受益利益的一个理解。第纯受益利益的行为是否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民通意见第6条列举了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接受赠与,第二种是接受奖励,第三种是接受报酬,这三种被认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这三种行为是否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接受赠与,当然民通意见的表述角度,是从结果的角度来看的,接受赠与,可以推出它的原因,其实只是基于赠与的法律行为而接受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合同当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种,接受奖励,我们说接受奖励,可能有种情况,一种是民事法律行为,类似于我们说的赠与,但是还有的情况下,接受奖励是受到国家的奖励,抢险救灾,或者见义勇为,或者受到一些行政机关的奖励,这就不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所以它根本不可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种,接受报酬本身,我们认为他是有对价的,但是这个行为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或者履行了一种负担,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接受报酬,所以我们很难给他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悬赏广告为例,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把这个东西捡到了,这个时候他主张这种报酬,我们很难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