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两次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发放释放证明。
(二)若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但要先释放被拘留人;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会立即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后续侦查发现新证据证明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