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不同合并方式的债务承担主体。吸收合并中,被兼并企业债务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合并时,由新设企业承担原债务。企业要清晰知晓自身所处合并情况,确定债务责任归属。
(二)遵循约定处理债务。若债权人与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就债务承担有约定且经债权人认可,按约定执行。
(三)控股合并中关注责任承担。被控股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通常自行承担,但控股企业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应对欺诈兼并。若兼并存在欺诈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兼并协议,要求相关方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