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履行债务后要及时与债务人沟通,保留好因管理事务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等,以便向债务人追偿必要费用。
(二)若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应留存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相关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以及通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在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三)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查看保证合同有无特殊约定,若无特殊约定,准备好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明,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