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因为它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但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产,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四)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五)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