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