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结婚时
男方想拿回彩礼,若女方认为不应返还,要考虑是否和男方共同生活、彩礼有无用于共同开销等情况。女方可准备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消费记录等,证明彩礼已合理使用。
(二)双方已结婚时
在男方以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可收集共同生活开销凭证、男方经济状况良好的证据。双方也可友好沟通,确定彩礼用途和归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