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离婚冷静期要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没问题就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
(三)从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有一方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