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清算情形下,股东可在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出现后,督促公司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公司未按时行动,可进一步采取措施。
(二)强制清算情形下,若公司存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情况,且债权人未申请清算,股东可收集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及未清算等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