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征地者,要密切关注市、县级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自身应得补偿。
(二)及时进行补偿登记,认真核实自家被征土地及附着物等情况,确保登记信息准确。
(三)留意补偿款支付情况,确认款项是否按规定支付到对应主体。
(四)若对补偿款结算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协调、裁决,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