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需及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二)严格按照规定顺序处理公司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公司债务。
(三)剩余财产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四)若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若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