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可采用留置送达,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记录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后留下诉讼文书。
(二)若留置送达无法实现,法院能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规定期限视为送达。
(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会丧失答辩、举证等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