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直接以约定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下按照约定即可确定,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
(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分不同情形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涵盖了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及选择管辖相关规定,能为上述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