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性质差异:明确传唤本身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拘传、取保候审等才是刑事强制措施,这样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正确判断司法机关行为的性质。
(二)配合传唤:接到传唤通知后,被传唤人应按要求自行到案接受讯问或询问,避免因不配合而被采取拘传措施。
(三)合法维护权益:若认为传唤不合理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