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有约定、部分特定类型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实现担保债权案件符合条件时,可由败诉方承担;欠债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符合法定情形也可要求对方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费承担以“谁聘请谁承担”为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时,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依约履行。部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法律为保护权利人权益,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案件中,法院支持请求时由债务人等承担律师费,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欠债纠纷,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来,没约定若符合法定情形也能让对方承担。若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对律师费承担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