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被告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原告亲笔书写的单价确认文件,并在再审程序中再次确认,之后又予以否认,这种行为确实涉及自认规则的适用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己方不利事实的明确承认,构成诉讼中的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自认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除非能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您这个案件中,被告两次确认单价文件后又反悔,需要具体分析:
1. 如果被告在二审和再审中的确认是明确无误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误解,那么其确认行为很可能构成有效自认
2. 被告后续否认的行为,若无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3. 关键要看确认时的具体表述和前后陈述的矛盾程度
建议您:
1. 整理好被告两次确认的庭审记录或书面材料
2. 重点准备证明被告确认时是自愿、明确的相关证据
3. 可以主张被告的反悔违反禁反言原则
这类情况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先的自认效力,但具体还要结合全案证据来判断。如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建议提供更详细的案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