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小朋友受伤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我为您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也就是说,幼儿园对小朋友有法定的看护义务,原则上需要"自证清白"。
具体到责任划分,主要看这几个方面:
1. 幼儿园是否提供了安全环境(比如设施是否合格、场地是否有隐患)
2. 老师是否在场监管(事发时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老师看护)
3. 是否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4. 如果是其他小朋友造成的伤害,幼儿园是否尽到预防和制止义务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孩子是在老师视线范围内突然摔倒受伤,幼儿园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但如果是老师擅自离岗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责任会更重。
建议您:
1. 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
2. 与园方沟通时注意记录对方表态
3. 如果伤情较重,可以考虑通过教委协调或法律途径解决
每个案件细节不同,如果需要更具体的分析,建议携带病历、事发经过说明等材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