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积极协商,明确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同时留存好协商记录等证据,这是和平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二)若协商不成,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依靠他们的力量介入调查并进行调解。
(三)若调解无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四)收集土地权属证明、被占土地现状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