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使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二)申请主体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三)公检法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保证人或者交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