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这里的“表示”没有形式要求,书面、口头、明示、默示等都行。要是受遗赠人明确告诉遗嘱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我愿意接受遗赠”,这就是明示接受。或者受遗赠人按照遗赠内容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赠财产,通过行为表明接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放弃表示也是如此,比如明确声明放弃,或者对遗赠财产长期不管不问等消极不作为,在六十日内届满没作接受表示,就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受遗赠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不然可能会丧失受遗赠权利。例如员工是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就需要尽快决定并作出相应表示。如果一直拖着不表示,超过六十日,就会被认定为放弃受遗赠,原本可能得到的财产等权益就会失去。受遗赠人一定要重视这个时间规定,准确表达自己对遗赠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