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致无法清算,满足主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清算组或不配合、造成公司无法清算或债权人利益受损后果这三个判定要点,即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清算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出现法定清算事由时,股东有义务积极组织清算。主观上若股东故意不履行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清算义务,如以各种理由推脱,这就违背了法律要求。客观上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在清算中不配合提供重要文件,使得清算无法正常开展。最终若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的行为就构成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若遇到相关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义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