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后要是出现能被追索债务的情况,质权人得这么做。首先,质权人作为票据权利人,在主债务到了该履行的时候却没得到清偿,就能用票据权利去追索。按照《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得在规定时间把被拒绝的事用书面形式通知前手等相关的人。通知方式得符合法律规定,要是没按规定时间通知,也还是能行使追索权,不过因为晚通知给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就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的钱最多就是汇票的金额。质权人追索的时候,可以向前手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这些人要权利,让他们支付票据金额、利息还有其他法定的费用。被追索的人还了债务后,就和持票人有一样的权利,还能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这就好比接力一样,一个传一个,保证票据债务能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让票据在经济活动里能正常发挥作用,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