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准备:夫妻双方要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里的子女抚养要考虑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
(二)申请离婚: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带上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和材料。
(三)初审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冷静期:初审通过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算,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五)领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