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即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应及时收集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向擅自处分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明知是共有房产仍交易、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若拒绝追认合同,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产。第三人遭受损失可收集交易相关证据向擅自处分方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